問:我想收養別人的小孩,可以直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嗎?
答:依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您需待法院裁定確定後才能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問:被收養人與養父母不同轄區,是否一定要把戶籍遷在一起,才能辦理收養登記? 答:收養登記於養父母或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均可辦理,並未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戶籍需在一起。於93年2月1日起開放收養登記得受理民眾異地申辦。
問:被收養人是否一定要從養父姓? 答:依民法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問:我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嗎?
答:依民法規定,終止收養,如養子女已成年,得由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可填具終止收養書約並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後親自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未成年,則需先向法院聲請認可後,再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問:我的養父母死亡,可否終止收養? 答:依民法1080-1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問:在什麼情況下,養子女可與養父母終止收養? 答:依民法第1081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