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因您女兒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所以需由您或小孩法律上的父親先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待判決確定,且您已至戶政機關刪除子女父姓名後,才可辦理認領登記。 否認之訴需自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問:認領登記可委託他人辦理嗎? 答: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須具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始可以委託方式辦理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