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修正規定(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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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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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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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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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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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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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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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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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又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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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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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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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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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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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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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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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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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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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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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
不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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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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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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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申請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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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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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
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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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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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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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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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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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常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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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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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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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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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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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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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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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戶籍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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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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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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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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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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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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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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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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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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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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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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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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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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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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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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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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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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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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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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