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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修正規定(金額單位:新台幣/)

項目 

 區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
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

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

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

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

181
以上

900

經催告仍
不申請者

900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

自動申請
更正

3000

戶政人員
發現

6000

被人檢舉

9000

  

無正常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

1000

2000

3000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戶籍法第77)

3000

6000

9000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77)

3000

6000

9000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

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

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

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

181日以上

3000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