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先生人在國外,無法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要怎麼辦?
答:協議離婚登記須由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若無法雙方親自辦理,建議您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或持等同判決的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始得單方辦理離婚登記。
問:我要離婚但我的老婆是新住民,不過我跟他已寫好離婚協議書,她已經回泰國了,我應該怎麼辦? 答:依民法規定,離婚包括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 一、兩願離婚:需由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離婚以戶政事務所登記日為生效日;僅填寫離婚協議書未做登記,雙方之婚姻關係仍在。 二、判決離婚:需向法院提起離婚判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可由單方持憑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或持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同判決,均得單方辦理離婚登記。 您最好連繫配偶親自回台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後再申請離婚協議書影本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經法院公證後由配偶攜回其原屬國註記離婚。如無法連繫或配偶不回台辦理離婚,可向法院申請離婚判決,待判決確定後,即可持持判決書、判決確定書辦理離婚登記。
問:我與太太已在大陸離婚,我該如何在台灣辦離婚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答:有關在大陸離婚可分3種情況,須帶的文件除本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外均不同,茲分述如下: 一、在大陸協議離婚:應提憑大陸公證處公證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二、在大陸判決離婚:應提憑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大陸法院民事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三、在大陸調解離婚:應提憑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大陸法院調解證書及送達回證或生效證明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 您若未能親自來所辦理,可出具經海基會驗證委託書,敍明委託辦理之事項及受委託之人,連同上述所需查驗證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受委託人另需查驗國民身分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