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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業經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

原住民身分法113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修正條文重點整理如下

 

父或母為原住民,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第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