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說明※
為奬勵本市市民生育,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本市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致贈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第二名新生兒致贈新臺幣12,000元,109年1月1日以後生產之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30,000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50,000元。
一、生育獎勵金申請人資格
本市新生兒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二、生育獎勵金發給額度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
產婦生產第二名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12,000元。
產婦生產第三名及第四名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30,000元。
產婦生產第五名(含)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50,000元。
三、新生兒個數計算標準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四、申請期限、受理單位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
五、戶政所告知及協助義務
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其辦理申領。
六、發放作業特別說明
- 申請要件及新生兒個數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明確認定。
- 不限婚生子女:因應社會、家庭多元化,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亦可請領生育奬勵金,落實保障弱勢婦女。
- 以父或母一方申請生育獎勵金,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亦可受惠。
- 鼓勵產婦生三名以上新生兒。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之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及第四名(含)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含)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按同胎新生兒個數累計核發,例如:第一胎為三胞胎,實際領取則為6,000元加12,000元加30,000元,共計領取48,000元。
- 戶政事務所主動發給生育獎勵金,快速便民。民眾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如符合本案申請要件,戶政事務所主動告知,民眾不須填寫申請書即可當場領取獎勵金。